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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33章 干扰案件办理我会立刻把相关的证据追究你的法律责任(第19页)

公诉方和辩护方,将围绕着本案的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、定罪量刑,展开最后的决战。

第八章公诉意见

法庭辩论环节开始的那一刻,整个第一法庭的气氛,凝重到了极点。

旁听席上鸦雀无声,所有人的目光,都聚焦在了公诉席和辩护席上。连续六天的庭审,所有的证据都已经出示,所有的事实都已经调查清楚,这场持续了数月的案件,终于迎来了最终的交锋。

审判长敲响法槌,沉声宣布:“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首先,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。”

江疏桐缓缓站起身,整理了一下胸前的检徽,目光平静地扫过全场。她的目光,落在被告人席上垂头丧气的12名被告人身上,落在旁听席上满眼期待的投资者身上,最终,定格在了庄严的国徽上。

她深吸一口气,开口了。她的声音,清亮而坚定,带着穿透人心的力量,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缓缓响起。

“审判长、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:

今天,我们站在这里,代表国家,对盛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、顾明远等12名被告人,提起公诉,出席法庭支持公诉。

经过六天的庭审,我们通过当庭讯问被告人、出示相关证据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,已经清清楚楚地查明了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。本案的证据,已经形成了完整、闭合、牢不可破的证据链,足以证明,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,清楚、确凿,足以认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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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疏桐的话,字字铿锵,没有丝毫的拖泥带水。她没有照本宣科地念早已准备好的公诉意见书,而是结合六天的庭审情况,从事实、证据、法律三个层面,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阐述。

她首先结合庭审中出示的每一组证据,一一驳斥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。

“被告人顾明远,当庭翻供,声称自己对所有犯罪事实不知情,所有的事情都是周启文私自实施的。但是,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,顾明远是盛远集团的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,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织者、策划者、指使者。

从欺诈发行证券,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,每一份虚假的财务报告、招股说明书,都有顾明远的亲笔签名;每一笔行贿资金、每一笔挪用的资金,都有顾明远的审批签字;内幕交易的决策、资金的来源,都来自于顾明远。他说自己不知情,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,是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。

其他11名被告人,当庭翻供,声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。但是,他们在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,都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,画面清晰、声音清楚,足以证明,他们的供述,都是自愿作出的,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的情形。他们的供述,和在案的书证、物证、银行流水,完全相互印证,足以证明他们参与犯罪的事实。现在当庭翻供,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,没有任何证据支撑,根本不足以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,法庭依法不应采信。”

江疏桐的话,逻辑严谨,环环相扣,把被告人的辩解,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,一一驳斥得体无完肤。

旁听席上的投资者们,听得连连点头,很多人都红了眼眶。他们被顾明远等人坑害了这么久,终于在法庭上,听到了公正的声音。

紧接着,江疏桐话锋一转,语气变得沉重起来,阐述了本案的严重社会危害性。

“本案,是一起极其严重的证券犯罪、金融犯罪案件。被告人顾明远等人,为了一己私利,罔顾国家法律,罔顾广大投资者的利益,实施了多项严重的犯罪行为,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,危害极其严重。

他们通过财务造假,欺诈发行证券,把一个亏损的企业,包装成盈利丰厚的明星企业,骗取上市资格,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超过50亿元。上市之后,他们继续虚增利润,欺骗投资者,让无数的股民,因为相信他们虚假的财务数据,买入盛远集团的股票,最终亏得血本无归,很多家庭因此倾家荡产。

他们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,大肆进行单位行贿,腐蚀国家工作人员,用金钱打开权力的通道,破坏了清亲的政商关系,污染了政治生态,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。

他们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,挪用上市公司资金,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,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,动摇了资本市场的诚信根基。”

说到这里,江疏桐的目光,再次落在了被告人席上的顾明远身上,语气里带着痛心,更带着严厉的斥责。

“被告人顾明远,你曾经是江城的明星企业家,是很多人眼中的创业榜样。国家给了你发展的平台,给了你政策的支持,社会给了你信任和荣誉。可你却不思回报,反而利欲熏心,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。你用虚假的业绩,骗取投资者的信任;用国家的资金,满足自己的私欲;用违法的手段,为自己谋取暴利。你毁掉的,不仅是你自己打拼一辈子的事业,不仅是盛远集团这家企业,更是无数投资者的家庭,是资本市场的诚信,是社会公众对企业家的信任。”

顾明远低着头,肩膀微微颤抖着,不敢抬头看江疏桐的眼睛,更不敢看旁听席上那些充满恨意的目光。

江疏桐顿了顿,话锋再次一转,谈到了本案中,关于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。

“本案中,证人周启文,作为本案的重要参与者,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,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,提供了侦破本案的关键证据,带领检察机关固定了全部的犯罪凭证,并且自愿认罪认罚,出庭作证,接受法庭的质证。

周启文的行为,符合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符合污点证人制度的立法精神。对于自愿认罪、真诚悔罪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依法从宽处理,不仅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,更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集团,查清案件事实,让主犯受到应有的惩罚,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。

周启文的证言,不是孤证,他的每一句陈述,都有对应的书证、物证、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采信。他的自首和作证,让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,得以完整地呈现在法庭上,让真正的主犯,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。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向法庭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,于法有据,于理相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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