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月二十二号,礼拜三,上午八点。车出城往东。
挡风玻璃上结了一层霜,暖风吹了一路才化干净。
看守所的门朝南,院墙上头那圈刺网挂着霜,白的,太阳一照,化的那一截往下滴水。
值班的姓陈,三十出头,把四个人的证件一样一样看过,登记本转过来让签。
“昨天下午接的函。”他说。
“材料我调出来了,在里屋。”
“你们所长呢?”郑海峰问。
“上个月才调来的。”
陈警官把笔帽扣上,没有往下说。
里屋是间小办公室,一张桌子,靠墙一个铁皮柜。桌上摞着三样东西,最上头那本封皮已经卷了边。
“出所登记。”陈警官把它推过来,“十一月十七号那一页。”
登记是连号的,一页十二行。
十七号那一天,只有一行。
桑德茂。当庭释放。十一时四十分。
领取物品那一栏写着:手机一部、钥匙一串、现金四十七元、皮带一条。
签名那一格,是他自己签的。
温则鸣把那一页往灯底下挪了挪。
“来接他的人呢?”
“这一栏是领东西的人签的。”陈警官说。
“他自己领的,就他自己签。”
温则鸣把那一栏点了一下。
“要是家属来接,签在哪儿。”
陈警官翻到前头一页,指给他看。同一栏里有两个名字,一个在上头,一个在底下。
“上头是本人,底下是接的人。底下还要留个身份证号。”
温则鸣看着十七号那一行。
底下那一半是空的。